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親子鑑定及強制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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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17 07:14
標題:
親子鑑定及強制認領之訴
復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不從提出勘驗物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勘驗 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此為家事訴訟事 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準用第 345 條第1 項。又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 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罐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 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 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 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家事事件法第68條亦有明定。準此,法院命當事人進行親子 關係鑑定時,必須因舉證責任人難以依其他方式證明親子關 係,且已提出若干事證,使法院形成當事人間有親子關係存 在之可能心證,不能僅因有證明親子關係之必要,即命當事 人進行DN A鑑定,如此始能兼顧當事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若 原告業已提出相當事證,足認訴外人與被告間可能有親子關 係存在,此時被告即有協力解明事實之義務,倘仍拒絕配合 鑑定,即得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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