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猥褻罪與性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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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16 20:59
標題:
猥褻罪與性騷擾罪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16 21:18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121號
又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 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 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 ,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 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而觀其犯罪之手段,乘機猥褻罪 乃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 態,違反意願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 方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 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 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亦屬之,而後者則 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 異其旨,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745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就如犯罪事實欄七所示部分,被告戊○○雖 未與告訴人乙女有何身體接觸,惟被告戊○○以藥劑使告訴 人乙女陷入無自主意識狀態後,要求其脫衣、沐浴並拍攝告 訴人乙女裸露之胸部、性器官,不僅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人之性慾,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侵 害性之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 故亦屬前開條文所規範之猥褻行為,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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