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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代的扣減權被侵害知悉,視為未成年子女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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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7 21:56
標題:
法代的扣減權被侵害知悉,視為未成年子女之知悉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7 22:20 編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
按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之繼承權被侵害,為其法定代理人所知 悉者,繼承回復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應自法定代理人知 悉時進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4號判例參照)。特留分 扣減權之行使,亦應類推適用。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楊豪然 對於被繼承人楊天賜之遺產遭登記為被告二人所有等情,基 於不動產之公示性,應認已得於繼承登記完竣時知悉。佐以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05年家訴字第8號事件起訴狀中亦 自承因被告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始知被繼承人楊天賜 曾簽立上開
公證遺囑
,將其所有全部財產由被告二人繼承等 語,益證被告主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103年5月19日即 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事實,係屬有據。則依前揭說明,原告 特留分時效進行之起算,應自其法定代理人楊豪然知悉時即 103年5月19日開始進行。據此,原告於106年8月1日行使扣 減權,已逾二年。被告行使時效抗辯,應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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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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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7 21:59
原告固主張,楊豪然於收受本院105年家訴字第8號判決後,
始知悉法院認定其喪失繼承權,因而知悉原告之代位繼承權
遭受侵害。苟楊豪然對被繼承人楊天賜之繼承權並未喪失,
則原告對被繼承人楊天賜即不生代位繼承問題等語。惟查,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楊豪然係於103年5月19日知悉其所認為應
有之繼承權利,因被告將遺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二
人所有而遭侵害,則此時原告法定代理人楊豪然既知悉其繼
承權遭受侵害,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即開始起算,楊豪然無
繼承權時,因代位繼承人對遺囑可行使扣減權,此權利之時
效亦立即於其可行使時起算,始稱一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楊豪然既已知悉其繼承權遭侵害,並於104年12月31日向本
院請求確認其繼承權存在等訴,並不妨害原告扣減權之行使
,換言之,原告之扣減權此時亦處於可得行使之狀態。況且
,代位繼承權係原告之固有權,因被繼承人楊天賜表示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楊豪然失權後,在被繼承人楊天賜死亡後發生
,無須經判決確定。原告法定代理人楊豪然經本院判決認定
喪失繼承權確定,僅在確定已發生之事實,不影響原告法定
代理人楊豪然所知悉繼承權或特留分遭侵害時點之認定。原
告主張楊豪然收受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判決後始知悉繼
承權遭受侵害等語,實為對法律之誤解,而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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