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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附隨義務之違反可以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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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2 20:28
標題:
附隨義務之違反可以解約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 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 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 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 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應負民法 第227 條第1 項不完全給付
債務不履行
之責任。又附隨義務 性質上屬於非構成契約原素或要素之義務,如有違反,債權 人原則上固僅得請求
損害賠償
,然倘為與給付目的相關之附 隨義務之違反,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使債權人無法 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則與違反主給付義務對債權人所造 成之結果,在本質上並無差異(皆使當事人締結契約之目的 無法達成),自亦應賦予債權人契約解除權,以確保債權人 利益得以獲得完全之滿足,俾維護契約應有之規範功能與秩 序。質言之,上述附隨義務之違反,債務人除須負民法第22 7 條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
責任外,倘為與給付目的有關 之附隨義務之違反,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者,並得解 除契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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