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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年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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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9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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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如何處理?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9 20:46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
可知契約當事人就被保險人身故時,被告應返還或支付之款 項性質及其對象乙節,係以被保險人身故時點究係發生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或後為區分標準,倘被保險人早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死亡,則被告應返還者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倘 被保險人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死亡,則被告應將未領之年 金餘額依約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而查,系爭 Z000000000號及Z000000000號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開 始日,分別為110 年11月7 日及111 年3 月25日(見北院卷 第10、20頁),均晚於被保險人林俞均之死亡日期105 年4 月19日,此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執,故依前揭約定,被保 險人林俞均既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死亡,則被告所應返還 者即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原告主張之保險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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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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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9 20:45
承上,依據原告提出之Z000000000號及Z000000000號保險契
約所示(見北院卷第12、24頁),足悉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
人與被保險人相同,皆為林俞均,此亦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
爭執,則揆諸前揭說明,可得向被告申請返還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者,即為林俞均。又林俞均已於105 年4 月19日死亡
,業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將該等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
林俞均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其理不言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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