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授權為單方意思表示,要要有行為能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9 11:11
標題:
授權為單方意思表示,要要有行為能力
原告雖主張:縱然乙○○帳戶由媽媽丙○○使用,乙○○亦 應負授權人責任云云。然查,所謂「授權」係屬單方意思表 示,仍應以有行為能力者始得為合法有效之授權行為。而乙 ○○經鑑定結果,認定其智能表現仍在輕度障礙範圍,與其 兒童青少年的智能水準一致,屬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貸款 契約內容,而認系爭借款契約應屬無效,已如前述,自難認 其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同意或授權母親丙○○使用貸款金額後 仍願負還款責任,亦即以乙○○之智能水準及理解能力,無 從認定其有「授權」丙○○轉帳使用之意思表示能力,自無 從令其負授權人之法律責任。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