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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故意侵權的債務不能主張抵銷(民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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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6 21:15
標題:
故意侵權的債務不能主張抵銷(民33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6 21:32 編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被告提出抵銷抗辯之同時,復以此部分應以前案未確定法律 關係為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7號),則前案既未判決確 定,本院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有何得以主張抵銷之債權存在。 且按二人互負債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因故意侵權行為而 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 339條分別訂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其聲明,係併依民法侵 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就其惡意移轉病患致原告所受之損 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則依前揭規定 意旨,被告即應無主張抵銷之餘地,故被告此部分之主張, 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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