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傷害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須和被保險人有關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6 07:32
標題: 傷害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須和被保險人有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6 07:3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字第219號


另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    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    依下列約定辦理:一、於訂立本契約書時,經被保險人同意    指定受益人。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    益人,如要保人為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本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是依    保險法第110 條、第111 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受益人有指    定、處分權,而依本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第14條第2 項之    約定,受益人之指定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