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g1判g1被告和反訴均敗,g2判本訴原告敗,反訴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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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5 19:49
標題:
g1判g1被告和反訴均敗,g2判本訴原告敗,反訴敗
被上訴人於本訴先位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 款之規定,及備位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及第259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已給付之價金200萬元,並加 計自受領時即10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另上訴人依
系爭協議
書之 法律關係,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0萬元,及其 中150萬元自103年8月1日起,其中30萬元自104年6月1日起 ,其中100萬元自104年3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本訴部分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本訴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廢棄改 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就反訴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即無不合,上訴意旨就反訴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d在g1均敗,在g2一勝一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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