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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309之有受領權人包括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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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5 09:55
標題:
民法309之有受領權人包括代理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5 09: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次按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 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此之其他 有受領權人,如債權人之代理人屬之。查上訴人應返還被上 訴人價金1,468,388元,因被上訴人授權劉展榮收取上開款 項,上訴人已交付劉展榮150萬元,對被上訴人已生清償之 效力。至劉展榮取得款項後究如何運用、是否會將款項轉交 予被上訴人,均與上訴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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