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家事事件法第41條及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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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2 11:23
標題:
家事事件法第41條及4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307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36號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 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 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項、第4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丙○ ○請求相對人乙○○給付扶養費等,為家事非訟事件,調查 程序中,原告乙○○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屬家事訴訟事 件,兩造對於合併審理均稱無意見(見民國106年9月12日筆 錄,見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36號卷,下稱第236號卷,卷一 第78頁),且上開二事件所涉者均係兩造於民國105年10月 17日簽訂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應認請求之基 礎事實相牽連,依前揭規定,應予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並 應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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