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爭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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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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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20:37
標題:
爭執事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0-29 21:17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2號
二、爭執事項: (一)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2所示書證(本院卷(二)第146頁),形式 上是否真正? (二)原告主張其已受讓取得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有無理由 ? (三)被告抗辯其為系爭房屋之出資建築人,為所有權人,有無理 由? (四)被告抗辯已經由訴外人金鶴公司讓與而取得系爭房屋之事實 上處分權,有無理由? (五)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有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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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20:41
一、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對被告所提出之書證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二)被告對原告所提出之書證,除原證12所示書證(見本院卷(二)
第146頁)外,其餘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三)系爭179地號(重測前96-2地號)土地,於59年6月5日由訴
外人林蕭水銀因分割而取得權利範圍全部。而系爭180地號
(重測前85-3地號)土地,於84年11月23日由訴外人林蕭水
銀、陳蕭美麗因分割繼承取得權利範圍各1/2,其後訴外人
陳蕭美麗於95年12月28日將該權利範圍1/2出賣予訴外人力
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6
年6月28日將該權利範圍1/2出賣予訴外人蕭建民,訴外人蕭
建民再於103年1月7日將該權利範圍1/2出賣予原告。嗣訴外
人林蕭水銀於106年8月9日將系爭17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系爭18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出賣予原告。原告因此取得
系爭179、18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四)於86年6月24日,訴外人林蕭水銀、陳蕭美麗及重測前85-2
等5筆土地之所有人,與訴外人金鶴公司簽訂系爭合建契約
,約定由訴外人林蕭水銀、陳蕭美麗提供重測前96-2、85-3
地號土地,訴外人金鶴公司則出資建築包括系爭房屋在內之
地上7層、地下1層之建築物,訂約雙方各分配地上7層50%之
房屋,倘不能按期完工,無故停工2個月以上,則解除契約
,訴外人林蕭水銀、陳蕭美麗可沒收地上物,其餘內容詳如
本院卷(一)第59至81頁所示。
(五)嗣金鶴公司於86年12月9日向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領得86汐建
字第1500、1501號建造執照,並於87年9月7日開工,訴外人
金鶴公司即建築包括坐落在系爭179、180地號土地上,如附
圖編號A(179)、B(179)、C(179)、D(179)、E(179
)、F(179)、H(179)、A(180)、B(180)所示之系爭
房屋等建物,其建築經該工務局勘驗結果如本院卷(一)第326
至329頁所示,未能依約如期取得使用執照。
(六)訴外人林蕭水銀、陳蕭美麗遂對訴外人金鶴公司提起確認合
建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
第231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104號、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確定,其中判決訴外人金鶴公司應
交付訴外人林蕭水銀、陳蕭美麗之地上物,並未包括系爭房
屋,內容詳如本院卷(一)第243至257頁所載。
(七)訴外人林蕭水銀、陳蕭美麗於90年1月12日曾出具土地使用
權同意書予訴外人金鶴公司等12人,同意訴外人金鶴公司等
12人在重測前96-2、85-3地號土地上建築7層RC建築物,詳
細內容如本院卷(一)第383、385頁所載。
(八)訴外人金鶴公司於90年3月21日向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申請變
更起造人,其中系爭房屋起造人變更為被告,經該局於90年
3月23日核准變更,並經訴外人林蕭水銀、陳蕭美麗蓋章同
意。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7 15:56
111上更一 115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600萬元為立約定金?證約定金?兩造、吳榮霖、鄧存孝、江淑媛於108年6月間,是否就系爭股份成立買賣契約?
㈡如未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定金600萬元本息,是否有理由?
㈢如已成立買賣契約,被上訴人是否違約?上訴人於110年10月15日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規定,向被上訴人解除契約是否合法?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定金600萬元本息,是否有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7 15:57
二和三互斥,二審完了三就不用審,是否為刻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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