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240第3項和239重合時,不過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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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8-25 16:02
標題:
240第3項和239重合時,不過度評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
參以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 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後,倘行為人仍以其意志控制犯罪行為 之繼續進行,直至行為終止,犯罪始行終結者,謂之「繼續 犯」(如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妨害自由罪);而行為人著 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 ,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 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 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 益、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 判斷。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該後續 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 不具有必要之關聯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 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如其他犯罪之實行,在於確保 或維護繼續犯之狀態,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 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要件相侔,而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以避免對於同 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16 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240 條之和誘罪在被誘人未脫離 犯罪者實力支配前仍應認為在犯罪行為繼績中(司法院院解 字第385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基於和誘行為之繼續犯 性質,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 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他行為與繼續 行為如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應依想像競合犯處 斷,俾免對於行為之不法要素過度評價。本案被告意圖使張 ○○為性交而和誘其脫離家庭,和誘行為繼續中,明知張○ ○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相姦,被告之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 為同一,應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並從 一重論以刑法第240 條第3 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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