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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DNA強制採樣有限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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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8-22 22:20
標題:
DNA強制採樣有限定罪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8-22 22: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80號
本件檢察官於105年11月7日訊問程序時對被告2人進行DNA採 樣時,被告2人並未表示同意,在場之辯護人均反對檢察官 對被告2人進行DNA採樣等情,有偵訊筆錄及本院107年3月14 日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76頁及背面、本院卷二第 78頁背面至第81頁背面),足認檢察官對被告2人進行DNA採 樣,並非經其等同意所為,而屬強制行為。又上開去氧核醣 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第1、2項規定,並未將刑法第
239條
之通 姦罪納入強制採樣DNA之範疇,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對被 告2人所為強制DNA採樣並無法律依據,故對被告2人採樣所 取得之DNA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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