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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7-16 00:03
標題: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1412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9-5 21:39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
  ,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製作監視報
  告,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
  之犯罪情事,應逕向司法單位告發並報本會備查。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應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每月彙整執行
  市場監視分析檢討報告,於每月十日前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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