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需於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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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4 10:15
標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需於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債務人異議之訴
,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應限於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提起,始得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已無阻 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本訴。 (二)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661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其 執行情形如附表六編號1至9所示,其執行標的物均已執行完 畢,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則上開強 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無從撤銷,是原告提起本件
債務人異 議之訴
,請求撤銷已終結之強制執行程序,依前揭法條規定 及說明,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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