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到了g2,才發現lee在g1未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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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1 18:42
標題:
到了g2,才發現lee在g1未繳裁判費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xjaCs4xT%2bHYr5w%3d
被 上訴人於107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第31頁送達證 書),然經相當時日,逾期迄未繳納(見本院卷第387至395 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審法院答詢表),其雖另提起附 帶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 261至262頁),被上訴人亦已於107年5月14日收受該裁定( 見本院卷第263頁、第265頁送達證書、二橋所受理訴訟文書 寄存紀錄簿),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不符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自不 合法。原審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原應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其誤認為合法,從實體上判決被上訴人勝訴,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判決要旨參照),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本應以裁定駁 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現既係以判決為之,本院即應以判 決駁回,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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