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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剛磋商條款蓋過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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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8 10:09
標題:
個剛磋商條款蓋過定型化契約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8 10:24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復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同法第15條規 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 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觀之系爭契約係由上訴人 公司預先擬定印製之契約條款,應屬定型化契約條款,而 其中以手書寫之「依實際出貨數量為準」文字,乃屬個別 磋商條款,應優先適用,既有疑義,自應為有利於消費者 即被上訴人之解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 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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