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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ms. huang v. concord fu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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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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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huang v. concord futures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9 16: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綜上所述,原告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康和
期貨
公司於 100年8月8日中午12時32分59秒至12時33分12秒所為強制平 倉之行為,違反兩造之約定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 違反法令之情事,對於原告投資失利,並無故意或過失,亦 無違反義務。從而,上訴人主張被告康和
期貨
公司應就其受 僱人即被告陳文良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康和證券公 司應就其受僱人即被告楊登耀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及被 告康和證券公司為被告康和
期貨
公司之交易輔助人,應依證 券商經營
期貨
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7條之規定,與被告 康和
期貨
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224條 、第544條及第577條準用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其904萬6,24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之。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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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9 16:31
p's argument:
被告康和期貨公司因其交
易結算部經理即被告陳文良違反上開函文,未於盤中將原
告交易部位及保證金狀況即時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即被告
康和證券公司及其受僱人即為該公司板橋分公司營業員之
被告楊登耀,即逕行強制平倉,顯違反上開法令及契約規
定,除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並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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