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 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 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 務。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之膳食費達11,000元,且未提出 任何證明,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度所為臺北市平均 每戶家庭收支調查,就臺北市每戶家庭(平均每戶人數為 3.00,平均每戶成年人數2.56)食品及非酒精飲料之消費 支出,每年約為149,185元,可知縱每戶僅以成年人數計 算,臺北市成年人就食品及非酒精飲料之消費支出,每人 每月約為4,856元(計算式:149,185÷2.56÷12=4,856 ),足認聲請人所陳報每月膳食費過高,應予酌減,本院 審酌聲請人現從事之工作認聲請人每月所需之膳食費用應 以7,500元計算為妥適,其餘膳食費用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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