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235條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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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3 13:32
標題:
民法235條的要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3 13:4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83號
況債權人預示拒絕 受領之意思者,債務人固得不為現實提出,惟仍須以準備 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此觀民法第235 條但 書規定自明。倘債務人不為現實提出,亦不以準備給付之 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
若因而 遲延給付,尚難謂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可不負 遲延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被告就其於到期日有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原告等 情均未為任何舉證,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以此而免除遲 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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