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委任v.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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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3 11:22
標題:
委任v.承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民法第528條、第54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委任與承攬 固均屬勞務契約,惟委任關係乃使受任人按一定目的之方向 處理事務,至於該事務完成與否則非所問,亦即委任著重服 勞務,其標的在乎勞務之本身不以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而 承攬則在乎一定工作之完成,其標的在於服勞務之結果,而 非勞務之本身,勞務僅為達到工作完成目的之手段。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9 12:2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9 12:37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25 號民事判決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兩造簽訂系爭契
約之內容,係由承攬之構成分子及委任之構成分子混合而成
,各具有一定之分量,且彼此間之成分特徵不易截然分解及
辨識,同時兼具「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其整
體之性質屬勞務契約之一種,
依民法第 529條規定,應適用
關於委任之規定,以定兩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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