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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完全給付與補正和終解的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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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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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與補正和終解的連動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0 10: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744號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
不完全給付
者,債權人得依 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契約當事人一 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 254條定有明文。所謂
不完全給付
係指債務人雖為給付,然 給付之內容並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台 上字第2364號判決要旨可參;而債務人
不完全給付
,債權人 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6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但必以該
不完 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補正,而陷於給付不 能者始得為之,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887號判決意旨 可稽。三可公司稱因可歸責於台灣地腊公司未盡告知系爭廠 地上有棄置廢土,且未於租期開始前協力將土地上所堆置之 棄置廢土清除,致伊進場整地時,旋遭轄區瑪陵坑派出所勒 令停工,系爭廠地無法作為物流倉儲貨櫃營業使用云云,核 其所述情形,系爭廠地一時無法使用,應屬可補正之
不完全 給付
,三可公司仍須定期催告台灣地腊公司補正,其不予補 正時,始得終止租約,三可公司迄未舉證其曾向台灣地腊公 司定期催告補正,則其於103年11月27日通知台灣地腊公司 終止系爭契約,或於另案(即104年度訴字第3928號返還保 證金事件)以起訴狀繕本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顯難認已 生合法終止租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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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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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0 10:26
另依基隆市政府之函文,係說明系
爭廠地之土地屬山坡地,於開發整地行為時應先擬具水土保
持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作,有105年10月2
4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50057841號函可稽(見原審卷第123至
124頁),雖函文稱須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經主管機關
核准始得整地,僅可能增加三可公司整地時之水土保持責任
,但並無禁止系爭廠地之使用,自難認已妨害三可公司得就
系爭廠地之使用、收益等契約目的。而三可公司所提另案即
原審104年度訴字第3928號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三可公司未
合法終止系爭租約,系爭租約仍有效存續,已經原審判決駁
回其請求,並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上訴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原
審卷第191至197頁、本院卷第89至90頁),是系爭租約仍有
效存續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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