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連帶保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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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4 18:20
標題:
連帶保證人的地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11號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 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 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 號判決參照)。本件天峰公司向原告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 ,自應如數清償,而孫元璟、邵安松既擔任天峰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天峰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 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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