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消極確認之訴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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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8 19:50
標題:
消極確認之訴的舉證責任
g1 102重訴9 (貴雄/總輝)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消極確認之訴,應由 上訴人負立證責任,如上訴人欲主張被上訴人確為股東,應 由上訴人自負立證責任,如上訴人不能立證或其提出之證據 不足採用,則被上訴人之訴即應認為有理由,無庸另行立證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5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起訴主 張被告間之借貸債權不存在,被告抗辯渠等間確有如附表所 示之系爭借貸債權存在,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借貸 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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