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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回復原狀的不同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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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0-27 20:38
標題:
回復原狀的不同態樣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27 20:48 編輯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 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勞工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
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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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0 14:0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57號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害人如能證
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
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一】意旨參照)。是原告甲○○所有之系爭自小
客車因本件車禍受有損毀,除得請求修復費用外,如因此
導致市場上之交易價值減損,就所減少之價額,應得請求
損害賠償,惟就系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5 21:53
而該損害之發生,係肇因於匯誠第一資產公司受領張維騰
之清償後,疏未及時撤回對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其
有過失,至為明顯,且其過失與張維騰所受之損害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
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
明文。準此,張維騰主張其因匯誠第一資產公司上開過失
而喪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且已無從回復,匯誠第一資產
公司應依侵權行為法則,以金錢賠償張維騰所受之損害,
於法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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