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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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11 07:26
標題:
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1 07:3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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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05 年9 月7 日止尚積欠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24 4 萬3,718 元。經原告移送桃園分署執行債務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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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三人(即被告)之金錢債權,復經桃園分署於105 年6 月15日向被告核發桃執甲104 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817 04號執行命令(即扣押命令)在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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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之 金錢債權,在245 萬3,001 元範圍內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被 告亦不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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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嗣被告對上開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即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
ntp 105訴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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