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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是否再開辯論是二審的職業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4 22:34
標題: 是否再開辯論是二審的職業
按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查系爭房地於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即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仍在查封中,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於斯時就系爭房地既喪失處分之權能,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原審因認上訴人無從請求被上訴人塗銷或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爰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又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所明定。惟命再開言詞辯論與否,係屬法院指揮訴訟之職權行使,上訴人自不得以法院未再開辯論為由,謂所為裁判為違法。上訴論旨以其已於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提出代償證明,復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十月六日陳報系爭房地之查封已塗銷,原法院未命再開辯論而為判決,與法有違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g3 106台上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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