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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84條的過失就是缺乏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又是什麼?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8-29 11:29
標題: 184條的過失就是缺乏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又是什麼?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8-29 11:41 編輯

另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而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參照)

hc 106訴20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8-29 11:3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8-29 11:38 編輯

查被告戀愛十七公司係以婚姻仲介為
      其主要業務,於其官方網站刊載多則包含他人肖像之幸福
      見證文案,則該公司於業務上使用他人肖像之際,自應注
      意是否已取得肖像權人之同意,以避免有侵害他人肖像權
      之情形。尤其依系爭合作意向書所載,如意郎君訂婚十二
      禮坊係無償提供含主持人之結婚照片供該公司使用。在此
      種未給付對價而使用他人照片之情形,一般具有相當知識
      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理應確認該無償提供之照片,是否已
      得肖像權人之授權。如否,則應取得肖像權人之同意,始
      克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詎被告戀愛十七公司未徵
      得原告同意,逕將原告系爭照片刊登於該公司之官方網站
      ,參諸前開說明,該公司對於原告之肖像權之侵害結果,
      自有過失。其一再托辭係基於對被告吳志偉之合理信賴而
      刊登系爭照片云云,洵無可採。
hc 106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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