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投資人無需證明損害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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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3-21 12:59
標題:
投資人無需證明損害因果關係
惟
考量證券市場特性,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事件,若責由受損
害投資人負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實屬過苛,為避免投資人
舉證困難而求償無門,不論依詐欺市場理論或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但書規定,應認轉換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即推定投
資人受有損害與行為人不法操縱行為間之因果關係於操縱股
價損害賠償案件,故不論依詐欺市場理論或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但書,因果關係已受推定,從而,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
案件,投資人不須證明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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