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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幫助犯之債權沒拿到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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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3-21 11:23
標題:
幫助犯之債權沒拿到不能算
本案被告所為係幫助詐欺取財,而朱雨威應允給付被告5,000 元之報酬,實際上並未給付,應認被告並未因本案幫助詐欺而有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另被告係詐欺取財之幫助犯,僅係對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犯罪所得即詐騙份子騙得匯款,無庸併為宣告沒收。上訴意旨指摘被告已對朱雨威取得5,000 元債權應予沒收及追徵云云,雖犯罪所得包括財產上利益,然仍應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尚未取得,即無從沒收或追徵,朱雨威應允給付被告5,000 元之報酬,實際上並未給付,應認被告並未實際取得此項財產上利益,無從沒收或追徵,上訴意旨認應予沒收及追徵云云,並非可採,其據此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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