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不真正連帶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上訴,利益及於另D,屬固必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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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8-25 19:21
標題:
不真正連帶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上訴,利益及於另D,屬固必訟
按某甲就其遊樂場範圍內之溫泉蓄水池未立警告、阻隔之防 範措施,某乙就其溫泉蓄水池未盡保管之義務,即二人分別 為不作為之過失,非共同侵權,其賠償義務,係不真正連帶 債務(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26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雖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僅 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債務人相互間並無所謂應 分擔部分,因之在法律上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90年度台抗字第246 號民事裁判要 旨可資參照)。惟共同被告中之一人,對於第一審命其「連 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而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 ,「以經第二審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其中被告一人提起上訴,其 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被告,
應併列其他共同被告為共同訴訟人 ,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方屬適法
。此於第二審法院審理後, 認為提起上訴之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間僅應負不真正連帶債 務之情形,亦無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 判決可資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8-25 19:22
查原審固以上訴人與基隆市政府係分別因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而應對
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憑;而上訴
人以被上訴人對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詳下述)為由,提
起本件上訴,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然本件既經本院
認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因而駁回上訴(詳下述)
,揆之前述,即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之
餘地,而無須將基隆市政府列為視同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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