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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失火責任要負善管人責任要在特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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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3-17 10:54
標題:
失火責任要負善管人責任要在特約中註明
如無特約,則有434的適用。無434之重大過失,亦無184。證明434之rer在出租人一方:
本件原告即出租人並未就承租人即被告應負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證明有達重大過失即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義務,故被告無須負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3-17 11:01
然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
準,可分為抽象過失、具體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
大過失。是以有無抽象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定之;有無具體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
同一之注意定之;有無重大過失係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
注意定之。而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
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4
條已有特別規定,已如前述,從而,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
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無欠缺者
,不得謂有重大過失,故出租人即原告,請求被告即承租人
賠償損害者,尚須證明承租人因重大過失而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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