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強制保險之理賠金可當ad之deduct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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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5-26 08:53
標題:
強制保險之理賠金可當ad之deductible
另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
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領取42,202元保
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陳明在卷(本院卷二第118 頁),並
提出保險公司函文為證(本院卷一第157 頁至第159 頁),
揆諸前揭規定,上開金額自應於前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中予
以扣除。準此,原告於本件尚得請求之金額即為212,202 元
(計算式:254,404 元-42,202元=212,202 元)。
g1 ntp 104訴2499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1 10: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311號
另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
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復有明文。本件原告已向華南產險請
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12萬5,109 元等節,有華南產險106 年
3 月2 日(106 )華車賠字第11號函暨賠付對象資料查詢紀
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4頁),且均為原告於本
件訴訟請求之項目,依上開規定,自應扣除;又賴立人曾給
付600 元予原告乙節,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5頁、
第99頁背面),此為賴立人因系爭事故給付賠償予原告之金
額,是於扣除後共計129 萬3,903 元(計算式:1,419,612
-125,109 -600 =1,293,903 )之請求,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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