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5-7-29 20:19:47

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確認之訴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明定,是以確認訴訟,主張其法律上地位有請求法院除去其不安狀態以解決紛爭之必要者,即有確認利益存在。查上訴人係以系爭甲債權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馬艷萍對被上訴人之系爭丙債權,經被上訴人對各該執行命令扣押數額爭議並聲明異議,致無從據以執行受償,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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