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5-5-26 21:03:29

隱匿重要資訊而侵害意思決定自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5-26 21:1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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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無非以: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倘行為人隱匿重要資訊,以致影響他人意思表示之形成自由(即意思決定自由權),亦屬之。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64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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