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s Archiver
論壇
›
TORT賠償
› 隱匿重要資訊而侵害意思決定自權
sec2100
發表於 2025-5-26 21:03:29
隱匿重要資訊而侵害意思決定自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5-26 21:17 編輯
g2: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無非以: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倘行為人隱匿重要資訊,以致影響他人意思表示之形成自由(即意思決定自由權),亦屬之。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648 號民事判決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隱匿重要資訊而侵害意思決定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