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10-22 23:47:41

成立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3 05:57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而原告委任張志營、陳沛從事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時,依其制定之風管政策第6條至第10條(見商調卷第55至57頁)、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2條至第6條規定(見商調卷第67至70頁),係以限額管理作為被授權部門或被授權人從事交易與控管風險之策略,並明定各風險限額之類型,即張志營、陳沛可在原告授權之限額範圍內,各依其計畫獨立決定處理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以完成受委任之事務,此由張志營、陳沛分別陳明其等於本件係採取不積極買入價格不合理之避險部位,及以動態避險方式操作避險,且因權證不報賣單致市場權證交易價格大幅上漲,造成原告帳上虧損,為維護權證合理價格,決定於適當時機恢復主動報價等語即明(見商訴乙卷第126、132頁、本院卷第360至362頁),足認張志營、陳沛係為原告處理一定事務非僅服勞務,依上開說明,其等分別與原告成立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張志營辯稱其與原告係僱傭關係(見商訴乙卷第113頁),委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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