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經理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2 23:44 編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查原告之章程第27條規定得置總經理1人、協理若干人等經理人,有原告之章程可稽(見商調卷第43至47頁)。又原告之董事會於94年8月25日以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委任陳錦峰為總經理,負責綜理原告全公司業務,其任職至109年4月19日止;於107年3月30日以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同意通過委任張志營為金商部資深協理,其任職至109年4月12日止;於105年2月24日以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同意通過委任陳沛為金商部業務協理,其任職至109年4月7日止,有董事會議紀錄可佐(見商調卷第49至5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㈡),堪認被告均係依原告章程規定設置,並經董事會決議委任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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