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9-24 21:07:39

共同訴訟之主張共同原則及證據共通原則

(2)主張共同原則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在訴訟上之行為或不行為,得作為全辯論意旨之內容,而為他共同訴訟人主張之事實認定之資料。
B.例如,共同訴訟人甲就某事實有所爭執,而他共同訴訟人乙加以自認或不予爭執者,因乙之行為、不行為,係在甲及乙共同訴訟之辯論程序中所表現,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因此,於甲、乙之共同訴訟中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資料之一。
(3)證據共通原則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提出之證據,得作為他共同訴訟人主張之事實認定之資料。
B.亦即,此種證據,既係在同一訴訟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自不妨將之作為判斷他共同訴訟人主張事實之真偽之資料。(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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