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7-6 15:29:43

業務登載不實之跡證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6 15:3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99號


其記載之病患主訴,醫師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處置與用藥,並無不符醫理之處,與通常一般民眾經驗法則所能認知遭擊打產生之傷害也無偏離之處。況,醫師診治民眾,無非基於其醫學專業,客觀審視判斷;以現有證據,也無陳柏梃與甲○○、乙○○有何親誼,或與被告有何仇怨,以致要特意就本案不實診斷、進而業務登載不實之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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