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5 11:09:35

金車公司的債權及債務人是誰?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PSV%2c111%2c%e5%8f%b0%e4%b8%8a%2c2325%2c20240126%2c1


查㈠愛物公司於104年12月18日設立登記,愛樹公司旋於105年4月22日為解散登記,該二公司經營團隊相同,提供各廠商相同之交易、服務等,且劉輝堂3人於愛樹公司有繼續經營可能之情形下,為脫免系爭債務而解散愛樹公司,另設立愛物公司等情,為原審所認定。金車公司稱:該二公司營業地址、管理階層、員工、產品及所營事業並無不同,實質上為同一,愛樹公司、劉輝堂3人成立愛物公司,乃濫用法人制度以規避系爭債務清償責任,而共同侵害伊之債權云云(見一審卷㈢第226頁至第227頁、第233頁、原審卷㈠第137頁、卷㈡第511頁至第512頁、卷㈤第49頁、第73頁、第81頁),攸關愛物公司應否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徒以愛物公司未參與決議解散愛樹公司為由,為金車公司此部分敗訴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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