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單一聲明還是需要列先位備位?
110台上2968末查,原審僅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為本件裁判,就
被上訴人其餘擇一求為同一聲明判決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535條、第544條、第179 條等規定)
,既未經調查審酌,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判斷。又因不當得
利發生之債,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
,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此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尚有不同,二者能否為單一聲
明給付之請求?是否應有先、備位之順序,而非任意擇一為
之?案經發回,宜併注意闡明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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