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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4-1-13 09:53:0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定之扣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3 09:55 編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次按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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