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48第 4 條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各服務事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第 6 條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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