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提存、營業秘密、上訴人拍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8 22:07 編輯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4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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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假扣押之裁定,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之請求,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
制執行,以釋明原因或供擔保為條件,聲請法院於本案繫屬
前或繫屬後判決前,先就本案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者。該
債權人之權利是否存在,須待其本案請求經法院實質審查後
予以裁判始能確定。假扣押債權人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因價
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
4 條,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所得
價金,應予提存,待假扣押債權人取得本案終局確定判決,
始得就該項提存金錢為終局執行受償。倘執行債權人於是項
拍賣程序中拍定或承受該動產者,非以終局執行程序滿足其
本案請求,不能認其本案請求之損害已受填補,或未受有損
害。查上訴人以系爭執行程序,查扣被上訴人交付翁鍵樺之
系爭烏鬃鵝,嗣於107年11月6日拍賣,由上訴人拍定,並提
存賣得價金,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系爭執行程序既
非本案終局執行,得否以上訴人於該執行程序拍定取回系爭
烏鬃鵝,認其未受有未能出售鵝隻與被上訴人之價金損害?
上訴人主張之營業秘密內涵為何?何以因其取回鵝隻即得認
未受損害?,自非無疑。原審就此未遑詳加調查審認,徒以
上訴人已取回系爭烏鬃鵝,未受有營業秘密之損害,遽認其
亦未受有未能出售鵝隻之價金損害,並有可議。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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