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未負保密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況乎,訴外人林基森係經被告同意,
而參與或見證系爭合作書之締結,惟未見被告命訴外人林
基森簽立何保密協定,要求訴外人林基森負何保密義務,
是關於被告所謂系爭合作書之秘密性,實於訴外人林基森
見證當下,業已揭露他人而喪失。又被告就系爭合作書內
容之營業秘密是否因原告之故意過失行為致遭訴外人林基
森竊取,此部分訴外人林基森既經被告同意參與或見證系
爭合作書之締結,就系爭合作書之內容即無所謂遭訴外人
林基森竊取,至於被告是否另有其他機密遭訴外人林基森
竊取,此部分被告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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