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蛀牙很正常,不能認為婚姻有破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7 21:30 編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婚後家中經濟不佳,被告卻不願外出工作,且經常
窩在家中角落滑手機至深夜並睡至隔天中午始起床,亦未盡
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責任,致未成年子女蛀牙,並造成門牙永
久嚴重歪斜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固提出兒童牙科
病歷為證,惟上開病歷資料僅能證明未成年子女有因蛀牙至
兒童醫院就診之事實,而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6歲以
下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所為之調查結果,100年度5歲兒童齲
齒率為百分之79.3,有口腔健康狀況與保健服務利用指標表
在卷可稽,也就是將近8成之兒童有齲齒(即俗稱蛀牙)之
情況,此為兒童普遍存在之口腔疾病,故原告以未成年子女
有蛀牙情形,即謂被告對未成年子女未盡照顧之責,並因此
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自不足採。至原告主張
前揭其餘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則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依前揭舉證分配之法則,其據此主張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
之重大事由,尚難採信。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