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與注意羲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3 15:16 編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復抗辯:系爭外牆磁磚、屋瓦掉落係因蘇迪勒颱風
之不可抗力云云。惟按所謂不可抗力,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
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無法避免者是(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蘇
迪勒颱風為強烈颱風乙節,固有被上訴人提出之中央氣象局
預報中心調查報告可稽(見本院卷第427 頁),然臺灣位處
西太平洋颱風侵襲頻繁地區,每年均有多次颱風,或迎面來
襲,或影響部分區域,少則造成財損,多則人員死傷,且氣
象預報尤其颱風規模(包括風力、雨量等)及路徑與來襲時
間等資訊,日益精確,颱風來襲前,應盡早為防颱措施,已
屬我國民眾一般常識,此由被上訴人於104 年8 月6 日蘇迪
勒颱風來襲前,在系爭社區大樓電梯內張貼「戶外車輛停在
大樓磁磚掉落範圍內者,請儘量移開並遠離大廈外牆停放以
防落磚砸損」等語之公告(見不爭執事項(五)),益徵其非無
預見之可能。再衡諸被上訴人前就103 年7 月23日麥德姆颱
風來襲時,系爭3669號汽車遭系爭社區大樓外牆掉落磁磚砸
損一事,給付謝美玲8 萬3,500 元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四)),可知系爭外牆於103 年7 月間麥德姆颱
風來襲時,已有磁磚掉落砸損車輛之前例,是其區分所有權
人就應如何有效防止系爭社區外牆磁磚、屋瓦在颱風來襲時
掉落致損害他人權利,更應有預為防範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且其亦非無進行有效預防之可能,此由系爭社區於本件事故
發生後,在系爭外牆舖設全面性加強防護網(見本院卷第14
7 至149 、157 至158 、418 頁)即可見一斑。再者,在10
4 年8 月7 日蘇迪勒颱風來襲之際,並未發生系爭社區附近
社區、或全市社區之屋瓦、外牆磁磚均掉落地面之情形,且
被上訴人復未能證明縱系爭外牆、屋瓦如事前已有效整修而
排除「磁磚易掉落」之情狀後,遇蘇迪勒颱風來襲,仍不免
生磁磚、屋瓦掉落砸損系爭汽車之結果,則其自不能執前詞
抗辯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已盡應有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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