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命令及轉給命令(移轉命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8-19 16:10 編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本院執行處業於105 年1 月22日及同年2 月18日就LDK 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核 發扣押命令,詎料,被告竟於上開執行程序拒絕依系爭扣押 命令扣押系爭貨款債權而聲明異議,甚擅自向LDK 公司清償 系爭貨款債權,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 起本件確認訴訟,嗣因本院於105 年4 月11日核發司執賢字 第2748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命債務人即LDK 公司對系爭貨款債權,在60,480,000元範圍內(計算式:債 權60,000,000元+執行費480,000 元,下稱系爭債權),應 移轉於債權人即原告,而被告於105 年4 月15日收受上開移 轉命令後,竟遲未依法向原告提出給付,復於同年月22日具 狀聲明異議,原告乃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4 80,000元以清償被告因移轉命令對原告所負債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1 13: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查啟源公司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將對啟源公司之債權於93年11月9日讓與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銀公司),遠銀公司於93年12月3日復將上開債權讓與瑞豪公司,瑞豪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將包含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移轉瑞豪公司,瑞豪公司復於106年8月2日移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抵押債權6,000萬元及抵押權予石育源,石育源於106年10月6日將上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黃朝喜,黃朝喜復於109年1月16日再將系爭抵押債權6,000萬元讓與石育源等情,有臺南地院94年3月11日、94年3月15日、94年5月17日、94年6月16日南院慶94執助祥字第83號執行命令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05至109、279至313、237至253頁),堪認為真實,顯見石育源系爭抵押債權係自瑞豪公司所受讓,並非自啟源公司受讓甚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0 09: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127號
甲執行程序所發105年11月22日扣押命令、同年12月6日移轉命令,依序於同年11月23日、同年12月8日送達太古公司(見甲執行卷附各該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嗣於105年12月26日至108年1月25日逐月執行上訴人對太古公司薪資債權總計137萬1,882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128、129頁、本院卷79頁),並有明細表可佐(見原審卷139至141頁)。上開金額依上開規定順序抵充,迄108年1月25日雖尚有3萬5,071元未清償(詳見附表)。惟原法院執行處於108年12月4日撤銷原移轉命令,新移轉命令改命太古公司依各1/2之比例以清償甲、乙執行程序之債務,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太古公司(見甲執行卷附各該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嗣於109年1月20日、同年2月20日依序執行薪資債權2萬5,323元、15萬1,121元(見原審卷267至269頁之太古公司110年3月9日函),按上開比例分配結果,系爭100萬元債權顯已清償完畢。被上訴人抗辯系爭100萬元債權尚有3萬5,071元未清償云云,尚無可採。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127%2c2022071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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