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84|回復: 0

能否以負28.475元代沖銷?

[複製鏈接]

5462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025
發表於 2024-10-18 19:05: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8 19:12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53 號民事判決

又臺灣期貨交易所選案查核報告記載:據被上訴人推算,109年4月21日上訴人系爭帳戶權益數達盤中高風險通知之時間點為凌晨2時21分2秒,價格為負8.50;達執行代為沖銷之時間點為凌晨2時28分22秒,價格為負28.475,惟被上訴人並未對上訴人發出盤中高風險通知及代為沖銷,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被上訴人內部控制制度等語(見第一審訴字第2706號卷第393頁以下)。原審復認小輕原油期貨自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34秒出現負數成交價後,全球市場尚成交39口,迄凌晨2時22分3秒仍以負8.925成交2口,收盤前以負28.475、負37.175各成交1口,均高於收盤時之負37.63。乃遽以受限於當時原油期貨交易市場價格劇烈變動,流動量不足及動態熔斷機制阻隔,上訴人難以成交為由,謂上訴人系爭帳戶所受交易損失,與被上訴人未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等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11 11:00 , Processed in 0.02235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